2016年6月18日 星期六

1050618土城-大展煤礦

大展煤礦位於新北市土城區,商業登記核准設立日期民國69年12月26日,負責人邱伯夷,現址尚存一座水平坑道。

大展煤礦地處新北巿土城區與新店區的交界處,土城青雲路的盡頭,需再沿著通往文筆山的山徑,先向東行,然後至一處不明顯岔路口後再轉南,順著舊時台車軌道的路基步行至盡頭,即可抵達礦場。
礦車軌道
最初在無極文化明正宮打聽久山瓷土礦的消息,廟方人員在訪談過程中,透露出他們曾經為了取水,到附近的山上尋找水源時,發現山上遺有一座煤礦坑口,外觀還頗堅固,與所要尋找的大展煤礦地點頗吻合,問明方位後,便速趕在午後陣雨來臨前,赴山區探勘。
鍋爐
礦址果如廟方人員所述,坑口有一廢棄鍋鑪,坑口為鋼筋混凝土的架構,約略有三分之一的高度被堆積的土石所覆蓋,坑內水泥結構的長度僅約十公尺,再往內部的坑道則已塌陷,內部側邊有個小鐵門,推測可能是放置炸藥的庫房。沿著坑口外往前延伸約50公尺處,尚遺有一部捲揚機。
軌道及坑口
商業登記所載資料,大展煤礦核准設立日期民國69年12月26日,負責人姓名邱伯夷,資本額4萬元,組織類型獨資,營業項目煤炭開採煤炭批發零售。另依據民國69年最高法院的判決,記載商業登記前,曾發生過邱伯夷與徐風添的礦權糾紛。
大展煤礦坑口
大展煤礦原為邱伯夷所有,領有經濟部台採字第4097號採礦權,邱伯夷與徐風添先後於68年2月5日、11月21日、11月30日訂立煤礦採取合夥契約書、同意書、合辦契約書。全部礦權經過估價約值5百萬元,由徐風添負擔給付250萬元資金採礦,取得邱伯夷採礦權全部2分之1權利。
坑內
徐風添已先付清250萬元,但邱伯夷卻未向礦務局申辦台濟採字第4097號煤礦採礦權加入徐風添為礦業合辦人之登記。原因在於邱伯夷主張民國68年11月21日兩人訂立同意書,徐風添需要再另外提供100萬元當作流動資金,徐風添並未依約提供該筆流動資金。
坑外
邱伯夷迭經催討無效,故未辦理礦業合辦人之登記。徐風添因遲遲等不到礦權登記,進而向法院提告,經最高法院民國69年11月27日69年台上字第3828號判決,礦業權為物權,準用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本案經證人證稱並不能證明徐風添需再提供1百萬元,才可以請求礦權登記,故判決邱伯夷敗訴。
捲揚機
離開礦場後,回到泥土路,繼續朝山上方向步行,最後遇到鐵柵門,內為私人果園,原本想仔細打探是否還有其他坑口,但突遇山區午後下起大雨,找不到可以遮風避雨處,全身淋成落湯雞。

2 則留言:

  1. 於捲揚機附近發現約3層樓高的儲(卸)煤櫃,格局十分浩大。

    回覆刪除
  2. 謝謝您提供的資訊,有機會再去看看。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