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0日 星期六

1040530南港-新和煤礦、新坡煤礦

新和煤礦與新坡煤礦皆位於台北市南港區,鄰近北二高南港系統交流道,新和煤礦前身為新富煤礦,民國52年改名為新太芳煤礦,後再更名為新和煤礦,該礦自民國42年開採,民國61年收坑,礦權人楊興勤、王欽德,新坡煤礦民國37年開採,民國63年收坑,礦權人唐添秀。目前兩礦之坑口均已滅失。

新坡煤礦由研究院二段213巷進入,坑口地點在北二高引道旁的斜坡附近,由於高速公路的闢建,坑口已滅失,巷內還餘有一些當年的工寮。新坡煤礦礦區號碼礦業字第1267號,範圍南港鎮南港舊庄、山猪窟、四分子地區,礦區面積民國47-48年54公頃45公畝69平方公尺,49-52年107公頃2公畝97平方公尺,56年143公頃48公畝32平方公尺。礦權人民國36年6月由黃子欽開採經營,民國50年8月礦權移轉於唐添秀經營,後成立新坡煤礦股份有限公司。礦山名皆為新坡煤礦。

研究院二段213巷

新坡煤礦日治時期原礦字第1677號,大正7年7月設立礦權,範圍南港舊庄山猪窟庄四份仔庄,沿革如次:
年度面積礦權人
大正7年263,347坪木村鑛業株式會社
大正8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大正9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大正10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大正11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大正12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大正13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大正14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大正15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昭和2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昭和3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昭和4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代理人河野俊雄
昭和5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代理人河野俊雄
昭和6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代理人河野俊雄
昭和7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代理人河野俊雄
昭和8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代理人河野俊雄
昭和9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昭和10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昭和11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昭和12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昭和13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昭和14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昭和15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昭和16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昭和17年263,347坪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新坡煤礦位於北二高交流道附近

新坡煤礦礦區位於南港四份里,距南港車站2.4公里,鋪設有輕便軌道與之聯繫,為降煤之用。煤床屬中煤系,含上、中兩層煤,均有開採,煤層厚度,上層平均40公分,中層平均70公分,傾斜45度,走向為40度東。可採煤儲量約15萬公噸。煤質屬煙煤,發熱量甚高,可為工業燃料之用。主要礦坑為本卸及坑內又卸,其高寬皆為6呎,各延長270公尺及360公尺,分歧左右片道,各片道長度如下:
東二片380公尺、西二片220公尺、東三片350公尺、西三片300公尺、東三半片250公尺、西三半片150公尺、東五片70公尺、西五片30公尺。

新坡煤礦坑口已滅失

各片道及本卸及又卸,均敷設12磅及18磅鋼軌,為地下運輸之用。捲揚有50及30馬力捲揚機各一台,分裝於又卸及本卸口,作絞煤之用。排水有20馬力排水機4台,30馬力1台,分5段排水,除30馬力者置於第5段外,餘分設於1,2,3,4段,每月排水量3000立方公尺,雨季倍之。通風有抽風機一具,設於排風坑口,每分鐘風量約360立方公尺。工作地點溫度為攝氏26度。採煤用長壁前進法,挖煤悉用人力,鑿石則鑿岩機與人力兼用,井下絞煤效率為2.8工/噸,井上井下採煤總效率為4工/噸,每噸煤需用木材18才,全月用電約30,000度。
新坡煤礦民國37年開採,民國63年收坑,開採27年期間,總產量521,662公噸,年平均19,319公噸。

研究院路三段25巷內

民國50年3月27日新坡煤礦曾發生落磐災變,其內容如次:
一、災變發生經過
台北縣南港鎮四份里新坡煤礦於3月27日下午1時許發生大規模落磐災變,本會於下午5時接獲報告後立即派員會同建設廳礦務科保安股技術人員前往協助搶救,該災變發生地點係離坑口約2,060台尺之又卸半片採煤面,約有15公尺見方之頂磐塌落,是日在該落磐地點上方採煤面之工人十名(內包工工頭一名)已逃出,在落磐地點之工人5名被埋困於塌落之岩磐與木架中。
二、搶救情形
災變發生後,礦方立即派人挖掘岩石,展開搶救工作,但因落磐範圍過大,塌落之岩石量過多以致一時搶救困難,雖由礦方動員大批人員以六班輪流搶救,直至四月一日上午始將罹難工人先後搶救出坑,惟均因傷重死亡,在此期間本會及建設廳經常派員前往協助指導,並於四月一日由本會委員耿占元、林全豹及徐晴嵐之代表率領本會及建設廳保安股人員前往該礦詳細調查。
三、災變原因之檢討
此次災變係在採煤面發生之大落磐(據估計塌落岩石約1500公噸),實為罕有之落磐,災變其發生原因經會同建設廳,煤調會等有關機關技術人員研討結果如下:
(一)該又卸半片發生災變地點係屬回收之防水炭壁其頂部,原有日據時期台灣炭業之舊坑,經查閱該礦保安日誌三月十七日載有:「半片內刈切羽(即採煤面)遇水(午時八時頃)水勢浩猛,坑內全部工作人員受通知即時中止工作,皆安全退出坑外,留少數勇敢人員監視水勢狀況,下午5時左右的水勢約貳吋的鐵管出水量相同」等詞,查半片內「刈切羽」係在此次發生災變地點附近,(距離100餘台尺)故此次大規模落磐災變之發生可能係因該舊坑內積水大量排出後,而使頂磐壓力失去平衡所引起。
(二)該礦以長壁式採煤法採煤,採煤面分為內外二股,據稱每班可掘進三台尺,計一日可掘進六台尺,該採煤跡施以有規則的木架堆(木架堆間隔為三台尺),似因採煤面進行過快,致發生急激的大磐壓,終使木架堆無法支撐。
(三)該煤層傾斜平均為六十度,故木架堆支撐頂磐壓力之效率減少,木架堆較易歪斜,引起頂磐崩落。
四、工檢會最近檢查情形
(一)四十九年元月十六日檢查結果通知應行改善事項中第二點為:「上層又卸坑道及上層六片巷磐壓較大,致支架斷折多處,應即整修。」(現該處已撤收)
(二)四十九年六月卅日檢查結果通知應行改善事項中第一點為:「本層半片,上層六片,再又卸等處改修較慢,應加強保坑工作以策安全。」(現上層六片及玥又卸已撤收)
(三)四十九年十月三日檢查結果通知應行改善事項中第二點為:「再又卸改修較慢,應將扯斷支柱加強改修,以策安全。」(現該處已撤收)
(四)五十年三月七日檢查(最近一次檢查)結果通知應行改善事項中第二點為:「本層南邊靠近舊坑應遵照保安管理辦法第一二五、一二七、一二八、一二九條切實辦理,以防萬一。」,第二點為:「半片,一片,一西卸改修遲緩部分,應加強改修工作」據該礦五十年三月廿四日呈報工檢會稱:「所指示應行改善事項除應選任合格之保安管理員暨坑外機電等保安督察員一項正在辦理中外,均已遵照辦理完訖。」等情經工檢會通知以所報過簡應另行詳報憑核」惟據四月一日耿委員等查詢實際並未遵辦。
附臺灣省礦場保安管理辦法有關條文如下:
第一二五條鄰近舊坑或水源之礦坑應備有舊坑詳細實測圖,具記載水源情況之資料,以研究工程計畫之配合並應設置卅公尺以上之防水炭壁。
第一二七條回收防水炭壁時,應先呈准省主管官署核備後方得為之。
第一二八條在坑內工作場所附近已蓄水或可能蓄水之廢坑,及空穴五十台尺以內採掘時應預先於其四週作適當之打孔探查。
該項打孔探查時,其坑道掘進面不得接近孔底五台尺以內,在必要時並須於適當地點預設水閘,以防泛溢。
第一二九條打孔採水應由保安管理員監督行之,並將其結果記入保安日誌。
五、善後處理
罹災工人均有參加勞工保險,除可領取勞保給付外,由礦方另贈送棺木及每人之遺屬新台幣五千元之慰問金,並定於四月二日在礦場公祭,撫卹尚稱優厚。
六、責任問題
該礦此次災變實為本省鮮有之大規模落磐災變,該礦採掘跡(即已採完之區域)已施有規則之木架,災變之發生事前固難意料,且所崩落之頂磐厚達7台尺,亦非普通檢磐方法可以檢知,但工檢會迭次派員檢查時,均發現其坑道改修工程遲緩,一再通知加強保坑,尚未發生災變,並已陸續撤收,而工檢會最近一次(本年三月七日)檢查時並曾發現其目前尚在採煤地點(係屬回收防水炭壁)本層西邊靠近舊坑有出水危險,經即通知應遵照保安管理辦法第一二五、一二七、一二八、一二九條規定切實辦理以防萬一,然該礦因撤收在即,迄未遵辦,至本年三月十七日於坑內遇水,既不呈報工檢會或建設廳,又不提高警覺,礦方似難辭疏忽之責。
七、處理意見
(一)礦方應負法律責任部份擬請建設廳送請司法機關偵辦。
(二)該礦此次大落磐之災變,擬作成教材以供其他撤收礦場之參考。
(三)該礦災變地點應即停止採煤工作,請有關機關檢查認為安全後始可繼續採煤。
(四)該礦靠近舊坑部份之採煤,應立即依照本會通知遵照保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並通飭全省各礦場應切實遵照。
(五)木架之施工應加強固定工作(多打安全柱)及儘量使用廢石充填採掘跡,且掘進速度不得過快,以謀控制頂磐壓力。
(六)應經常向工人講解有關安全事項,並於工作開始前及工作中經常加強檢磐工作。

臺灣炭業舊址坑口已滅失

事故報告提及,原因為挖掘至日治時期台灣炭業之舊坑落磐所致,臺灣炭業株式會社礦址位於研究院路三段25巷內,現址坑口已滅失。臺灣炭業株式會社,從事石炭採掘買賣、交通運輸業、附帶事業等,大正9年4月成立,資本額百萬日圓,股數二萬株,經營階層取締役社長丸山珍樹、取締役沖光次郎、辻本正春、藤山勝彥、兼支配人橫田稔、監查役田傚吉、山瀨肇。昭和16年12月末,會社共有10鑛區,面積3,414,581坪。

新和煤礦舊址

研究院路三段25巷內除臺灣炭業的舊坑外,另有新和煤礦在此開採,新和煤礦礦區號碼礦業字第1278號,執照臺濟採字第611號,礦區範圍南港區四分子,面積35公頃32公畝18平方公尺,礦權人楊興勤、王欽德。礦山名最初稱為新富煤礦,民國52年更名為新太芳煤礦,後再改為新和煤礦。煤層屬木山層,以水平坑開採,統計民國42年開採,民國61年收坑,開採21年期間,總產量201,401公噸,年平均9,590公噸。

疑似新和煤礦舊坑口

王欽德為南港聞人,除經營新和煤礦外,亦是新豐煤礦的礦主,也是永生戲院(中南路140號)的負責人。其住宅位於中南街,當初建造成二層半樓房,有數十年歷史,內部各層採挑高建築,並請匠人細製天花板的水泥線條,為當時中南街的豪宅,王欽德先生於民國87年7月26日殁。

疑似坑口旁的木造房舍

新和煤礦舊址坑口已滅失難尋,僅餘一堵擋土牆疑似舊坑,附近尚存鐵皮搭棚,似為舊礦場所遺下。曾經嘗試從谷地間的菜園內往上步行至礦場,尋找一些曾經遺留下的蛛絲螞跡,很可惜同樣一無所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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